得的,是不能解决这两个重大问题的,是不能真正地、全部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的。
一些领导同志对于上述两个平均主义问题,至今还不甚了了。其原因是忙于事务,不做亲身典型调查,满足于在会上听或看地、县两级的报告,满足于走马观花的调查。我希望同志们从此改正,我自己的毛病当然要坚决改正。
毛泽东在信中特别强调:
我的那篇《关于调查工作》的文章也请同志们研究一下,那里提出的问题是作系统的亲身出马的调查,而不是老爷式的调查,因此建议同志们研究一下。可以提出反对意见,但不要置之不理。
根据毛泽东的提议,参加“南三区”、“北三区”会议的同志认真学习了他在30年前写的《关于调查工作》一文,着重研究了如何解决平均主义的问题。
3月14日,“三北”、“三南”两个会议合并召开,在广州继续进行。
3月15日至23日,中央工作会议召开。毛泽东主持会议。
这次会议讨论和通过了《农村人民公社条例(草案)》(《六十条》)。条例共计十章六十条,它对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、组织和规模,人民公社的管理制度,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,社员的权力和义务,社员的家庭副业,公社干部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:
关于所有制,《六十条》申明: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;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,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。公社在经济上,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。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。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和生活。
关于公社各级组织的规模,《六十条》规定:公社一般相当于原来的乡或大乡;生产大队一般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合作社,但是也不要求强求一律。公社、生产大队和生产队,都可以有大、中、小不同规模,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,民主决定。
……
《六十条》肯定了农村一些地区采取的“三包一奖”办法;肯定了农村家庭副业是集体或全民所有制的助手,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可以上集市进行交易。
广州会议制定的《六十条》,是调查研究的成果。其中的各条规定,都是针对当时人民